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2025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中表示,自2024年起,失信名单人数首次下降。截至2025年9月30日,累计有179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股东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参考资料:
主要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和2017年3月分别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库,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程序和措施。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铁集团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
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实施。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实施。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二十八)查询渔船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三十二)以拒执罪、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实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2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2022年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中国首次就民事执行问题制定专门法律。为应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自2016年起全国法院系统推进执行工作机制完善,逐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制度。该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共设4编17章及附则,计207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该法律是构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对完善执行法律制度、规范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委员同时针对草案内容与执行实践提出了相关建议。
人民法院智慧执行系统
2022年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人民法院已成功构建智慧执行系统,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支持。该系统包括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有效应对查人找物挑战,并建立了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效威慑。
治理成效
2025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中表示,自2024年起,失信名单人数首次下降。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指出,近年来打击失信行为与规范执行工作同步加强,有效助力市场活力释放。自2024年失信名单人数出现十年来首次下降后,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39.42万人次,同比继续下降9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信用修复超40万人次,失信名单人数持续呈现负增长态势。7月21日,2025年上半年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111.58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最高法会同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47个部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落实落地,现已完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101项惩戒措施。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2025年9月30日,累计有179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社会现状
部分“老赖”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仍能乘坐一等座出行。2018年以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限高令的6103名被执行人进行摸排,发现有502名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使用护照购买并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8000余次。这一现象背后存在多重原因:
一是护照编号不唯一,被执行人可通过新办或补办护照规避限高规定。调查显示,部分被执行人持有多本护照,甚至有人办过10本护照。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法院无法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新办或补办护照的信息,公安机关也不了解申请办理护照的人员是否属于被限高的被执行人,导致监管盲区。
三是执行过程中存在“找人难”的问题,法院难以确定被执行人的位置信息,使得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难以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案检察官及相关专业人士建议,一方面应探索“个人破产”机制,帮助确无履行能力的诚实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活;另一方面需加强公检法之间的信息查询联动机制,确保实时交互失信被执行人、限高人员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违规行为。同时,对于查实违法的被限高被执行人,应依法进行司法惩戒,并调查其资金来源,查找隐匿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压实平台责任,全面排查清理违规内容,公开“老赖”相关执行案件信息,方便公众举报违反限高令的行为。
相关案例
张某与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省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由于郭淑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郭红某于2012年1月1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了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需要,执行法院未能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以对外公布,郭淑某也在名单之列。郭淑某感觉到了舆论的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此外,执行法院通过刚刚成立的涧西区网络化执行联动指挥中心,与与辖区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银行等多家单位形成了执行联动,迅速查到郭淑某另有一套房产被隐匿。得知此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并告知郭淑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后郭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主动交至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 年1 月 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01-07
如何区分“失信”与“失能”?针对这两种情形,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网.2026-01-07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库尔勒市人民政府.2026-01-07
(现场实录)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华网.2026-01-07
失信名单人数10年来首次下降,背后原因是→ .百家号.2026-01-07
一季度新纳入失信名单39万余人次.百家号.2026-01-07
2025年上半年111万余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新华网.2026-01-0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6-01-0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国法院网.2026-01-07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26-01-07
微课堂|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永吉县人民法院.2026-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6-01-07
剑指“执行难”:我国首次就民事强制执行专门立法.中国人大网.2026-01-07
我国明确对“老赖”惩戒措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百家号.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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