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是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的契税征缴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共16条。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施行。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秉持保持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税率稳定,确保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它的制定标志着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税收法定的进程。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后,房地产转让的情况逐渐增多,契税收入也随之增长,税制体系逐步完善。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曾对该条例部分条文作文字性修改。契税立法,以原暂行条例的稳步实施为基础,通过提高其立法层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把契税相关管理规范确立为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立法历程

2020年8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对契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同年8月11日,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了法案全文。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内容

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扩大土地征税范围,赋予地方税政管理权限,新增法定免税情形,土地、房屋被征用重新承受权属时可减免契税,规范纳税申报流程,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构建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扩大土地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的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换”修改为“互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赋予地方税政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对具体税率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提出,但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新增五种法定免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增了5种法定免税情形,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单行文本方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契税法,原为财税[2014]4号文《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内容。

土地、房屋被征用重新承受权属时可减免契税

新增“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种可授权减免情形。减免征具体办法,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简化纳税申报

申报缴税期限由“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

规范征管程序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并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完善协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表述上将“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协作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扩充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

立法意义

契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秉持保持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税率稳定,确保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契税是中国税制体系中的第六大税种,同时也是地方税、房地产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制定,标志着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税收法定的进程。

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总共六个方面16项任务。

(一)明确纳税范围和行为。保证范围内的纳税人和纳税行为依法缴纳契税。

(二)明确契税税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明确契税计税依据。确定契税的应缴纳税额。

(四)明确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况。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明确缴纳契税的要求。主要包括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契税时间,明确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的条件。

(六)明确信息保密机制。确保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不对外泄露。

创新举措

(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住房类型的不同,确定差别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明确了现行特殊方式转移权属的规定和契税免税政策,还适当拓展了公益事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退税规定。

(二)针对公益事业的优惠政策,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保障措施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全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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